关于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题活动 http://www.ccep.org.cn/feature/ 2002-01-01 00:00:0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19件。1999年9月24日,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对该19件议案逐一进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代参团马林等30位代表提出第23号议案,建议修改森林法,明确设立毁林开垦罪。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毁林开垦或者非法占用林地改作他用,致使林地大量减少或者毁坏,是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重要原因,必须严厉打击。我国现行刑法在保护森林和林木方面作出了重要规定,对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盗伐、滥伐林木等行为,可以分别依照刑法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实践中,毁林开垦的情况比较复杂,除可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刑事处罚外,对其他毁林开垦的行为如何处理,特别是否需要在刑法中增设毁林开垦罪,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查研究。我们已将代表们的建议提交给有关部门,并且督促他们抓紧完成该项立法的调研工作。

  陕西省代表团孔祥梅等31位代表提出第62号议案,建议制定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法;重庆市代表团彭复生等31位代表提出第589号议案,建议制定废物处理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种城市垃圾和工业废弃物也随之迅速增加,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是非常重要的。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是我国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对有关城市和工业废物处理的基本要求和法律制度在该法中已经有所规定。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组织起草该法的实施细则。对于代表们提出的有关建议和具体意见,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已经提交给有关部门,并督促他们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予以研究、考虑。

  上海市代表团石礼文等30位代表提出第169号议案,建议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法;安徽省代表团赵颖南等32位代表提出第408号议案,建议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重庆市代表团彭复生等31位代表提出第549号议案,建议制定农业环境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从我国当前生态环境破坏,特别是农业生态环境十分严峻的现实情况来看,强化防治生态环境破坏的法律规定,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修改了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并正在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都注意加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在今后的环境与资源立法中,是单独制定一部生态环境保护法或者农业环境保护法,还是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和有关的资源保护法律,充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尚需进一步研究论证。

  福建省代表团谢联辉等31位代表提出第190号议案,建议制定自然资源基本法,加强资源立法的整体性、平权性和可操作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资源利用方面又存在着能耗高、利用效率低下、浪费严重以及二次资源回收利用不力等问题。因此,通过法律手段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进行规范,引导人们改变不合理的生产和消费行为,对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自80年代以来,我国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逐步形成,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建立,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迫切需要新的立法加以规范。为此,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曾经有过起草自然资源保护法的考虑,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将其列入了立法规划。从第八届全国人大到第九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均组织了有关人员对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进行了大量研究论证,但是,对解决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新问题,是单独制定一部自然资源基本法,还是通过制定或者修改有关的资源法律,有关部门和专家仍存在不同的看法。考虑到上述因素,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认为当前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基本法的时机还不够成熟,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论证。对于议案中提出的加快制定其他有关单项自然资源法的建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将认真加以考虑。

  山东省代表团高仁人等30位代表提出第222号议案,河南省代表团陈效国等32位代表提出第384号议案,建议制定黄河法;河南省代表团李日旭等32位代表提出第488号议案,建议制定黄河防洪法;河南省代表团张玺钧等31位代表提出第759号议案,建议尽快制定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法。该四项议案都呼吁建立统一的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依法统筹考虑上中下游、左右岸、地区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切实解决黄河流域目前存在的水资源分配不合理、防洪形势严峻、水体污染、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目前,黄河流域在水资源开发利用、防洪、污染防治、水土流失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十分严重,而造成该后果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沿黄河各省区在管理上分割严重,不能协调,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加强立法,采取全流域性的统筹管理措施加以解决,依法规范和调整黄河开发、利用、治理、保护中各方面的关系。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已经多次提出有关黄河立法的议案,反映了社会各界对黄河问题的严重关注。陈效国等代表已经是第二次提出制定黄河法的议案,该议案还对黄河法的立法内容提出了比较具体的建议,为黄河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考虑到制定黄河法涉及调整沿黄各省区的经济利益和现行管理体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由国务院起草并提出黄河法草案是可行的,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再次建议国务院尽快组织起草黄河法草案,并建议在黄河法中一并对黄河的防洪和污染防治等问题作出规定。

  解放军代表团张序三等31位代表提出第327号议案,建议制定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南省代表团杜碧兰等30位代表提出第579号议案,建议加速制定海域使用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我国拥有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开发利用的潜力很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海域的利用率不断加大,形成了海域使用深化和多元化的新格局。由于海水的流动性形成了海洋生态和资源环境的易变性和脆弱性,如果不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法实施综合管理,各种开发利用活动就会出现矛盾甚至冲突,进而影响整个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存在的无序、无度、无偿利用海域的状况,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发布的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对保障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法律地位和效力较低,且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海域使用法。1998年,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联合成立了海域使用法起草小组,开展了有关的立法调研和专题论证工作,目前,已将该法征求意见稿发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十分重视海域使用法的制定工作,将积极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该法的制定步伐,使其早日出台。

  黑龙江省代表团孙丕文等31位代表提出第422号议案,山东省代表团蔡秋芳等32位代表提出第657号议案,建议加快防沙治沙法的立法步伐。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土地荒漠化特别是土地沙化是我国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目前,我国沙化土地每年以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在扩展。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盲目开垦、乱砍滥伐、超载放牧以及不合理利用水资源等人为因素。对这些问题,现行法律还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目前只是在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中有一些零星规定,且不完善,不能适应防沙治沙的需要。我国1994年加入了联合国荒漠化公约,该公约要求各参加国制定相应的防治土地荒漠化的国内法律。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尽快制定防治土地荒漠化特别是防沙治沙方面的法律,以防止沙漠的进一步扩张。防沙治沙法曾经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部门已有了一定的工作基础。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荒漠化防治法列入立法规划,并确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联合组织起草。目前,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该法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并将重点放在防沙治沙方面。代表们所提的建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将在起草工作中充分考虑,并争取在2000年底前将荒漠化防治法或者防沙治沙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重庆市代表团姚珍薇等31位代表提出第541号议案,建议制定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长江是我国流量最大的河流,长江出现日趋严重的水污染问题,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危害极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污染防治法作了修改,特别强化了对江河流域水污染的防治。因此,是单独制定一部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法,还是通过进一步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将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问题统筹考虑,尚需进一步研究。

  山西省代表团申维辰等42位代表提出第577号议案,建议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野生动物保护补偿专项基金,用于补偿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的农作物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补偿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的农作物或者其他经济损失,对于维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群众的合法权益,调动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目前,云南省人民政府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了相应补偿办法。由于野生动物出没之地,大部分为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山区,需要国家补偿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的农作物或者其他经济损失。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一方面将代表们的意见转交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督促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紧制定地方补偿办法;另一方面,积极研究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并将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研究修改的内容之一。

  江西省代表团宫正等32位代表提出第709号议案,建议修改环境保护法,增补排污许可制度等方面的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一项国际上通行的环境管理制度,通过实行排污许可证,可以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明确有关企事业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保障各项环境保护法律的实施。目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的试点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1999年8月,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已经建议增补大气排污许可制度等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在条件成熟时,考虑修改环境保护法,并把排污许可制度以及代表们提出的其他建议作为修改补充的内容之一。

  安徽省代表团杨振怀等52位代表提出第724号议案,建议制定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我国每年都生产和使用大量的化学品,其中包括数千种有毒有害化学品,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制进行立法,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受到高度重视,并且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我国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处置等全过程进行严格的规范,依法建立有毒有害化学品许可证制度、有毒有害物质分类包装与标志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和事故预防应急制度,对防治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该项法律起草的各项准备工作。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将督促有关部门加快草案起草进度,争取早日出台该项法律。

  以上议案,《荒漠化防治法》已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其他议案需进一步研究,建议暂不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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