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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自治县、市)考核指标的通知

颁发单位
颁发日期 实施日期
法规类别 地方法规 内容分类 综合法规


渝办发〔2003〕1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为确保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自治县、市)的先进性、典型性和示范性,决定调整并印发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自治县、市)考核指标。请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按照调整后的考核指标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建设,解决环境突出问题,努力创建环保模范区县(自治县、市)。调整后的指标自通知下达后施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环保局印发。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重庆市环保模范区县(自治县、市)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一)区县(自治县、市)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连续3年名列全市前列;

  (二)通过市卫生区县(自治县、市)、市园林城区验收;

  (三)考核前3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平均≥1.5%。

  二、考核指标

  (一)经济社会指标

  1.经济持续增长率>全市平均水平;

  2.人口自然增长率<全市平均水平;

  3.单位GDP能耗<全市平均水平;

  4.单位GDP用水量<全市平均水平。

  (二)环境质量指标

  1.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大于全年天数的80%;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2%;

  3.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无Ⅴ类水体;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5.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三)环境建设指标

  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或森林覆盖率山区地区≥40%、丘陵地区≥20%;

  2.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5平方米;

  3.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

  4.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5%,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60%、烟尘、粉尘排放达标率≥80%;

  5.清洁能源使用率:城市气化率≥90%;城区大灶以及餐饮、娱乐、服务业全部使用清洁能源,小于10蒸吨燃煤锅炉以及茶炉清洁能源使用率≥80%;

  6.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7.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率≥70%,无危险废物排放;

  8.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9.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60%;

  10.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70%;

  11.旅游景区集中接待点使用清洁能源,生活污水和餐饮油烟得到治理;景区内垃圾得到妥善处理;景区开发适度,自然生态保护良好。

  (四)环境管理指标

  1.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按期完成;

  2.公众对城市环境满意率≥80%;

  3.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0%;

  4.按期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强化环保一票否决制,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三同时”执行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