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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省辖淮河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的批复

颁发单位
颁发日期 实施日期
法规类别 地方法规 内容分类 综合法规


鲁政字[2003]304号


省环保局、省计委:

  省环保局、省计委《关于申请批准山东省辖淮河、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的请示》(鲁环发[2003]1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山东省辖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山东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以下分别简称《淮河计划》、《海河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到2005年,山东省辖淮河、海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流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其中,省辖淮河流域涉及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的河流水质要基本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流域内COD排放总量控制在8.4万吨、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1.55万吨;省辖海河流域30%的河流断面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要求,流域内COD排放总量控制在10.27万吨、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1.9万吨以内。

  二、《淮河计划》和《海河计划》是省辖淮河、海河流域“十五”期间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流域内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这两个计划的要求。省辖淮河流域的淄博、枣庄、济宁、泰安、日照、临沂、菏泽等7市人民政府及省辖海河流域的济南、德州、聊城、滨州等4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淮河计划》、《海河计划》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省辖淮河、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对《淮河计划》、《海河计划》确定的项目,要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按照项目审批程序,分期分批列入地方和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重点项目力争2003年全面开工建设。

  三、省辖淮河、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当地人民政府。流域内各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将省辖淮河、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市、县(市、区)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考核机制,切实加强对省辖淮河、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的治污思路,坚持污染治理、污水资源化、生态恢复并重的原则,大力实施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再提高”工程,加快污水集中处理及回用设施的建设步伐,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对于向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汇水的河流,必须实施截污导流及污水资源化工程和重点生态保护项目建设,确保南水北调输水水质。要强化对《淮河计划》、《海河计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结合2003—2005年度省长、市长、县长环境目标责任制日常管理,把省辖淮河、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为重要内容,每年组织对《淮河计划》、《海河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调度,及时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要查明原因,认真整改。

  四、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对《淮河计划》、《海河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淮河计划》、《海河计划》中提出的需要政府支持的项目,由省计委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的指导和督促,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治污补助资金;有关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等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指导和督促;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含配套管网)、中水回用设施的建设和节水的有关工作等,由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有关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调水、节水、清淤、水土保持工程等工作,由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和实施;有关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生态农业等农业环保项目,由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组织;有关污染治理、生态用水、环保能力建设等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的研究和建设,由省科技厅予以支持;有关土地利用和土地使用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由省交通厅加强指导和督促;有关防护林带的建设,由省林业局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旅游、餐饮、宾馆设施和旅游景区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由省旅游局加强指导和监督。

  五、多渠道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流域内各市要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对列入计划的项目确保资金按期到位;要多渠道、多方面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努力争取国债支持、银行贷款和国家贴息补助。要尽快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努力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其正常运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开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防治,逐步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和政府主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环境保护机制,努力推进污染治理的企业化、产业化和市场化。

  六、加强对省辖淮河、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省环保局负责对省辖淮河、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要不断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省环保联席会议的作用,督促流域内各市政府认真落实《淮河计划》和《海河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对流域内重大环境问题加强组织协调,认真研究解决。

  七、流域内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团结治污,确保省辖淮河、海河流域“十五”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