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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19座以下高排放载客汽车采取限行措施的通告

颁发单位
颁发日期 实施日期
法规类别 地方法规 内容分类 综合法规


  为进一步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领有本市牌证和领有外省市牌证长期驻京的19座(含)以下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载客汽车采取限行措施(法定节假日除外)。现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9月1日起,8时至19时,建国门桥至复兴门桥、东四十条桥至官园桥、广渠门桥至广安门桥(不含桥区)禁止通行。

  二、自2003年11月1日起,8时至19时,二环路(含主辅路)以内所有道路禁止通行。

  三、特种车、出租车及邮政专用车等车辆,须经尾气排放检测达标后,方准进入上述道路行驶。

  四、我市将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高排放机动车逐步扩大限行道路的范围。

  特此通告。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