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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地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颁发单位
颁发日期 实施日期
法规类别 地方法规 内容分类 综合法规


浙政办发[2003]4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去年以来,我省一些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对此,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一批问题严重的违法案件进行了重点查处。为引起各地重视,并从中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逐步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对一些地区环境污染案件的查处情况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和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但是,个别地方和企业却违反这些规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嵊州市崇仁镇硅藻土材料厂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扩建了一座倒烟窑,生产过程中的烟尘污染周围环境,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嵊州市环保局已责令其违法扩建的倒烟窑停止生产,目前嵊州市人民法院已对该企业下达了强制执行的裁决书。

  (二)小企业污染环境的案件。国务院、省政府多次要求,取缔小电镀等环境污染严重的“十五小”企业。但是,一些地区“十五小”企业却屡禁不止,造成环境污染。

  慈溪市新浦镇有十几家非法小电镀加工点,采用夜间加工,加工一段时间换一个地方的“游击战”方式,污染周围环境,群众举报不断。为此,慈溪市环保局会同当地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去年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环境综合执法检查的一个月内,采取连续出击、跟踪追击的方式,共取缔非法小电镀加工点17家。

  永康市的小冶炼企业遍地开花,屡禁不绝,严重污染当地大气环境。为解决这一问题,永康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小冶炼进行了专项整治,共关闭小冶炼企业1189家。但死灰复燃现象依然存在。

  (三)跨界污染纠纷案件。跨界污染纠纷直接影响到当地群众正常的生产与生活,甚至成为局部地区社会不稳定因素。近年来,由于一些上下游地区环保部门缺乏沟通等原因,跨界污染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磐安县环保局在未经充分论证并与下游环保局沟通的情况下,同意磐安县渠成氟化公司年产50吨六氟磷酸钾项目在我省四大水系源头的磐安县方前镇开工建设,引起下游地区的强烈反响。省环保局已要求磐安县严格禁止发展重污染产业;磐安县渠成氟化公司重新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项目污染情况、环境影响程度,在专家审查并听取下游群众意见基础上重新进行审批。

  义乌市大陈镇湖山垃圾填埋场选址不当,其下游是诸暨市安华镇几个村的水源地三联水库,由于项目审批过程中未征求下游有关环保部门意见,项目执行过程中未能有效执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未建任何环保设施,致使垃圾填埋场渗滤污水污染诸暨市安华镇三税水库。省环保局已要求大陈镇停止使用该垃圾填埋场,并立即设置防洪沟、防渗坝和污水处理设施,严防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目前,该垃圾填埋场已停止使用,其他相应的工作正在落实之中。

  (四)国家、省级环保部门重点督查的案件。去年以来,我省部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未能及时得到妥善处理,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央媒体的关注,国家以及省级环保部门重点予以了督查。

  淳安县茶园经济园区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园区启动区块本办理风景名胜区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违规建设,在千岛湖填湖造地,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央媒体的高度关注。目前,茶园经济园区已按要求停工,并采取了一些绿化等生态恢复性补救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已按要求重新展开。

  平阳县水头制革基地制革业无序发展,基地内企业众多,工艺设备陈旧、生产方式落后。该基地的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只有2万吨/日,且经处理后的水质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致使鳌江下游水系水质受到严重污染,成为我省八大水系中污染最为严重的水系。去年7月,省环保局会同省监察厅对平阳水头制革业进行了检查,并形成了《平阳县水头镇制革业严重污染环境执法检查的工作纪要》,明确要求当地政府、环保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为此,平阳县成立了平阳水头制革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制革基地改造和污水治理工作。同时,平阳县财政将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水头制革基地的治理改造。今年6月12日,省环保局再次对水头制革基地进行了检查,发现其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管网建设以及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均未达到要求。

  二、造成环境污染问题反弹的主要原因

  一是一些地方对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缺乏统筹规划与管理,没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批准建设了一些污染严重的项目。二是一些企业经营者环境法制观念淡薄。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企业存在侥幸心理,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直排、偷排、漏排污染物,以牺牲环境来获取超额利润。三是少数地方尤其是县、乡的领导干部环保意识淡薄,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为了局部经济利益牺牲环境资源,没有很好地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存在的污染问题熟视无睹,甚至包庇纵容。四是工业园区环境管理薄弱,环保基础设施投入严重不足。不少工业园区建设起点低,规模小,发展的空间不足,园区项目规划不具体、布局不合理、功能与环境保护要求不明确。化工、医药、制革等工业园区的集污、治污配套设施严重不足,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集中超标排污情况严重。五是城镇规划滞后于经济发展。随着人口、资源向城市集聚和区域性块状经济的高速发展,区域性、行业性和结构性污染问题仍然突出,一些城镇规划滞后、厂居混杂,污染治理和环保监管困难。六是环保队伍力量薄弱。全省环保队伍执法力量普遍薄弱,执法人员不足,执法装备落后。

  三、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措施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以建设生态省为载体,打造绿色浙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必须高度重视,从上述案件的查处中汲取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为此,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转变观念。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省建设的要求,牢固树立保护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观念,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要重视区域规划,重视环境基础设施和园区环境建设,重视产业结构的优化组合,以循环经济理念,积极探索新型工业化路子,大力推进清洁生产,逐步建立起良性互动的发展机制。

  (二)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严格把好项目审批关和竣工验收关,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源的产生,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批准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凡违反规定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三)抓好重污染区域的环保监督管理。加强对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管理区域的监管。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原则和行业特征,贯彻“先整治、后审批,先控制、后发展”的原则,坚持项目审批与治理进度挂钩,严格控制重污染项目;对环境功能不达标或依托污水处理工程出水水质不达标的,一律暂缓审批区内严格控制的建设项目。

  (四)进一步严格控制“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要坚决取缔,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严重的小玻璃等“新五小”产生;对能耗物耗大、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采取整改、淘汰等各项措施,促进企业工艺、产品结构调整,减少污染物排放;对工业园区内企业要进行认真排查,严控入园条件,防止“新五小”产生和集聚,使工业园区健康有序发展。

  (五)增强环境执法监督能力。要加强环境监察机构的建设工作,加大环境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投入,提高执法监督人员素质。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继续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对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要发动公众参与,继续开展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环境监督;积极创建“绿色企业”,并建立针对企业负责人的环境法制教育制度,提高企业负责人的环境法制意识,增强其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环境信访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环境信访工作,尤其要做好初信、初访工作,尽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