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保世纪行执行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特开设“监督平台”专栏,充分发挥广大人们群众在监督环境污染方面的巨大作用,携手共建美丽家园,我们期待您的热情参与。